公共场所摔伤了谁的责任?
已被浏览1000次 更新日期:2023-11-30 来源:宏法律师团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发展,公众的日常生活变得丰富多彩,那么假如公众在旅游景区、车站机场、商场超市、宾馆酒店、体育场馆等等公共场所不慎受伤,责任划分是怎么划分的?经营管理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些问题对于消费者和经营管理者来说都是很重要的,下面我们通过真实案例来了解具体是怎么区分的。
关键词:公共场所,受伤,责任划分,赔偿
真实案例:
广州的市民刘女士在一个周末带着四岁的孩子豆豆(化名)到一处儿童室内游乐园玩耍。不料,豆豆在“穿越火车”游乐设施处玩耍时,不慎从火车头高处跌落,导致骨折。刘女士认为,游乐园在安全管理上存在失误。因双方就赔偿责任问题协商不一致,后来刘女士以孩子豆豆的名义将游乐园经营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孩子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游乐园工作人员明知进入场地需由家长陪同,但仍放任没有家长陪同的儿童进入场地内游玩,导致部分儿童脱离监管,引发事故。事发时,虽有工作人员巡场,但无法切实保障在场游玩儿童的人身安全,根据查明的事实,其中一名工作人员已见到豆豆等小朋友在火车头等高处玩耍,但仅对其予以口头提醒,未采取进一步的有效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且游乐中心未在场地内铺设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防护设施,怠于履行保护顾客安全的义务,以致豆豆在参加其设置的游乐项目中受伤。
同时,法院认为豆豆的监护人未尽到看护责任,故其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游乐园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游乐园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向豆豆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3万余元,驳回豆豆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宏法建议:
作为经营者,需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图、提示语,用醒目、清晰、易识别的文字或图片进行风险提示和警示;
重视主管机关、行业规范所确定的管理者责任,对老旧电梯、松动的防护栏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设施定期做好检查、维护,消除设施设备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前制定安全保障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按需购买团体意外险等商业保险以转移风险,避免因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影响企业经营发展。
同时,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合理的边界,不能过分苛责,否则将不合理地加重场所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增加社会机构的经营成本,影响公共服务的良性运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和监护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不受到侵害。父母带孩子在游乐园内游玩,一定要全程认真留意游玩注意事项,包括游乐设备的年龄限制,同时确保孩子一直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做好监护义务,千万不要因一时疏忽,造成无法弥补的遗憾。
总之,家长不能简单地认为,孩子到了游乐场,安全就是游乐场的责任了,因而放松警惕。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朋友来说,家长必须尽到监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