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代签”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意见?
已被浏览529次 更新日期:2023-12-05 来源:宏法律师团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2) 苏06行初49号
原告张某。
被告如皋市行政审批局。
被告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第三人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南通市哈里斯马具用品有限公司。
第三人李甲。
2021年7月26日,如皋市行政审批局作出皋行审撤字[2021]第003号《关于撤销南通市哈里斯马具用品有限公司相关登记事项的决定书》(以下简称003号撤销决定),查明:2020年1月23日,李甲向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南通市哈里斯马具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里斯公司)冒用其身份,将其登记为股东。经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哈里斯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建议撤销公司登记。2020年8月12日,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交如皋市行政审批局处理。如皋市行政审批局,认定哈里斯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存在冒用李甲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股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撤销哈里斯公司2004年6月4日设立登记中李甲的股东身份。并告知复议、诉讼权利及权利行使期限。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一、关于哈里斯公司登记及股东情况。哈里斯公司于2004年6月4日设立,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李甲出资30万元、秦某出资10万元、范某某出资10万元。哈里斯公司设立时法定代表人为范某某,2019年变更为许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乙。李乙、许某某系第三人李甲的父母亲,秦某系李乙侄子,范某某系许某某朋友的女儿。设立登记由李乙持李甲、秦某身份证,许某某持范某某的身份证及委托书办理,李甲、秦某的出资实际由李乙缴纳。张某与李甲系夫妻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正在审理两人的离婚诉讼。
二、关于李甲提起民事诉讼的有关事实。2019年7月,李甲以哈里斯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哈里斯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乙在未经李甲同意的情况下,利用保管李甲身份证的便利条件,将李甲登记为股东。李甲无出资和经营管理能力,对于公司的设立登记、经营管理均不知情,李甲的股东身份是虚构的,请求确认李甲不具备哈里斯公司的股东资格。诉讼过程中,本院委托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对哈里斯公司相关工商注册登记材料上“李甲”的签名进行鉴定。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定2004年5月16日的全体股东(投资)签章的哈里斯公司登记授权委托书、2004年5月16日的股东会决议、哈里斯公司章程、三份《现金缴款单》、哈里斯公司监事简历表、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及私人印鉴、签名单、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004年5月14日公司登记授权委托书、2005年5月25日公司登记授权委托书及公司会议决议暨章程修正案、2019年3月6日哈里斯公司股东会决定等检材上17处“李甲”签名均非李甲本人书写。2020年6月1日,李甲撤回民事诉讼的起诉。
三、关于李甲投诉及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经过。2020年1月23日,李甲向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反映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要求撤销哈里斯公司登记。3月6日,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经调查查明:哈里斯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乙,公司设立登记由李乙、许某某办理。2004年5月,李乙未经李甲同意,在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登记授权委托书及李甲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中,冒签“李甲”署名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上述材料,并于2004年6月4日取得公司登记。设立登记时李甲的出资由李乙实际出资。公司设立登记后,没有证据证明李甲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与分红,且李甲明确表示不予追认。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哈里斯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处理。2020年8月12日,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皋市监案移字[2020]5号《案件移送函》,将本案移送如皋市行政审批局处理。
四、关于如皋市行政审批局、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分别作出撤销决定及复议决定的经过。如皋市行政审批局收到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函及证据材料后,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在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示撤销告知书,2020年11月23日,如皋市行政审批局作出《关于撤销哈里斯公司登记的决定》(皋行审撤字[2020]第002号)。张某不服撤销决定,向南通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复议。南通市行政审批局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通行审复决002号复议决定,认为仅凭哈里斯公司部分股东冒名登记,不能确认属于公司法一百九十八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决定撤销如皋市行政审批局作出的《关于撤销哈里斯公司登记的决定》(皋行审撤字[2020]第002号)。
2021年5月21日,如皋市行政审批局向哈里斯公司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拟撤销告知书,告知哈里斯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李甲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股东,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拟撤销哈里斯公司2004年6月4日设立登记中李甲的股东身份。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权利行使期限。同日,如皋市行政审批局通过如皋市政府网站对外公示告知书。张某收到告知书后申请听证,如皋市行政审批局于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