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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之间的关系

已被浏览453次     更新日期:2023-12-07     来源:宏法律师团

摘要:本文讲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的含义,主要适用场景和之间的关系。然后再阐述这三种鉴定跟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及各种行政复议之间的逻辑关系。

关键词: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劳动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

一,定义

工伤认定是行政行为,由人社局对职工的受伤做性质认定,确认是否属于工伤,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归档享受工伤待遇。

劳动能鉴定也是行政行为,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主要是对工伤之后劳动能力进行鉴定,主要是依据损失的劳动能力确定对此的赔偿。

伤残鉴定不适用于工伤情形,属于司法行为。向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院等裁判机构申请。确定伤残等级,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赔偿金额。主要适用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侵权等。

,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第22条之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具备的条件:
1,被认定为工伤;
2,伤情稳定(停工留薪期满)。
,《工伤认定决定书》生效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书》作为人社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确认所以,自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拘束力、执行力、确定力。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效力?
《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工伤认定办法》第23条同时规定了对于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但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第44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即便是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仍然不影响《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效力。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否因在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作出而无效?
《工伤认定决定书》在行政复议期间仍旧有效,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利,即便申请复议导致《工伤认定决定书》被撤销,或者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都不会影响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

因为劳动能力鉴定并非对劳动事实的确认,只是对伤残状况的确认。但是在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时,导致职工不能伤残等级,主张工伤伤残待遇。
伤残鉴定的程序
非工伤申请伤残鉴定,一般由受伤者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费由申请人支付。提供伤残申请书、县级以上医院的就医证明、就诊资料、被抚养人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等。

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要求法院重新鉴定,此时法院会通过摇珠确定一家司法鉴定机构重新做坚定。最终裁判机构决定是否采信鉴定结果。

宏法说法: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与仲裁诉讼的关系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仲裁的证据材料之一。劳动仲裁需要工伤认定确定的结果出来,如果提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就没有尘埃落定,就无法启动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需要等待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结果。然后进入正常的司法程序。

从司法程序完整的流程如下: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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