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出手,老赖要入刑了!
已被浏览414次 更新日期:2024-12-30 来源:杨志湑律师助理
关键字:执行;拒执罪;司法解释
目录:行为/ 时间/ 共犯
《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范围,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解释》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等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解释》规定了行为的拒执行为自诉讼开始后认定,一般为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明确了对拒执行为进行协助的人,以共犯论处。 《解释》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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