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不文明行为是否侵犯肖像权?
已被浏览503次 更新日期:2023-12-05 来源:宏法律师团
发布时间:2023-11-13 18:43:23
内容摘要:如今,越来越多的人会在网上曝光不文明行为,通过网络来进行维权。但值得注意的是,上传自己和他人的照片、视频,极有可能对双方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还可能因此产生侵权行为。本文将从肖像权概念出发,分析侵犯肖像权构成要件,并通过案例分析曝光不文明行为何时构成侵权以及阻却事由,最后得出宏法团队观点。
关键词:肖像权;侵权行为;阻却事由;合理使用
作者:回复律师团:王泽江
1、什么是“肖像权”?
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通常是指公民可以同意或者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大部分公众可能认为只有直接反映面容的才是肖像,《民法典》对肖像的概念进行了准确的界定,首先肖像的表现手法是艺术手段,如影像、雕塑、绘画等;其次表现手法是需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而不是虚构的、想象的;再次是具有可识别性,也即是以面部形象为主,但也应包含可供识别的外部形象,如外形、手、脚、背和声音等。
2、怎么认定肖像权受到了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三个要件:
(一)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是肖像使用
侵害肖像权中使用的肖像,包括一切再现公民形象的视觉艺术作品及其复制品。这种使用,并非仅仅包括商业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对肖像的公布、陈列、复制等使用行为。商业上的使用和非商业的使用,都可以是公布、陈列或复制。
(二)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
肖像权是公民的专有权,他人对肖像的使用应遵循与肖像权人的约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破坏了肖像权的专有性,具有违法性。同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主观上具有过错。
(三)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
虽然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却违法事由,则该使用行为为合法。所谓阻却违法事由,即为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为了公民自身的利益而必须制作或使用公民肖像的合理使用肖像的行为。
民事权利不仅要体现个人意志、利益,而且也要体现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因此,法律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肖像权的内容作出限制。我国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合理使用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如果未经自己同意,别人使用我们的肖像,只有以盈利为目的才构成侵犯肖像权,而《民法典》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这一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只要没经过同意,别人擅自使用我们的照片都是不允许的。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我们的人格利益不受侵犯,同时也是保护我们个人隐私。
3、曝光不文明行为侵权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曝光者对不文明行为的曝光通常不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但曝光者在视频中添加各种带有侮辱性质的评价或者对视频内容进行进一步虚构加工并因此导致被拍摄者的社会评价降低,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案例分析1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案件简介:
韩某系泸州某汽车4S店的工作人员。该店承诺在该店购买汽车后,可以免费洗车。胡某于2021年1月5日到该店洗车,但该店的工作人员告知胡某不能为其洗车。胡某便在该店停(洗)车场拍摄视频,一边拍摄,一边陈述“泸州某4S店买了车不准用户回来洗车”。此时,韩某面向胡某走来,告知其“不要乱发视频,乱发视频要负法律责任”。胡某陈述:“可以承担相应责任。”韩某说完后,朝一旁走去。胡某拍摄韩某背影,陈述“就是这个韩经理不让我洗车”。胡某将记录以上过程的视频于当日在其抖音账号上发布,并在视频中配文“泸州某4S店买了车不准用户回来洗车”。韩某得知后,通过与胡某电话、短信沟通,胡某于1月6日删除了涉案视频。该视频在删除前有1.5万人次浏览量。
争议焦点: 通过网络曝光、举报公开和使用他人肖像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是否足以阻却侵权行为违法性的认定。
民事判决: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拍摄有原告面部形象的视频发布到其抖音账号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关于被告提出的自己不是网红,没有用视频去赚钱的抗辩,由于“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被告系出于曝光涉案某4S店的目的拍摄该视频,其针对的对象应当是该4S店,从被告拍摄的视频内容看,即使不拍摄原告也能够达到其目的,原告虽然是该4S店的员工,但并不意味着原告必须承受肖像权的克减或让渡,被告拍摄并发布有原告面部形象视频的行为不属于对原告肖像权的合理使用。综上,被告构成对原告的肖像权侵权。
案例分析2
高铁外放男要求叶璇道歉,视频曝光不文明行为
关于叶璇是否侵害高铁外放男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事件中,叶璇并未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可能获利,其只是单纯展示该高铁外放男的不文明行为,并未添加其他直接贬损性、侮辱性描述,因此叶璇该行为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案例分析3
广州番禺交警曝光行人闯红灯是否侵犯肖像权问题
广州番禺交警“处罚”行人闯红灯,不管你跑得多快,口罩遮得多严实,只要闯了红灯,被人脸识别摄像枪拍摄到的闯红灯画面,都将在路口的LED显示屏上循环播放。不少市民已发现这一“电子警察”,另此装置还专门对症绿灯剩下两三秒行人仍飞奔过马路的侥幸心理。
上述问题涉及警察的执法权和公民肖像权发生冲突时,该优先保护哪一方的问题。
首先,一个违法行为产生不了合法权利。对闯红灯的行人来说,其应该预见其违法行为会被执法、会被曝光,并受到相应法律追究。
其次,警察曝光闯红灯行人的肖像,并不是一个单纯地曝光行为,而是在拍摄和公示违法行为,属于警察合法执法的范畴,不侵犯违法行为人的肖像权。从这个角度看,肖像曝光是违法行为本身造成的后果,而不是警察执法所造成。
4、法院认定赔偿数额的相关要素
权利人在肖像权被侵犯后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哪些责任,以及法院如何认定赔偿数额?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侵犯肖像权后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法院在认定赔偿损失时,通常会综合权利人的社会知名度、职业身份、肖像商业价值,侵权方的经营性质以及侵权具体情节等因素确定经济利益损失的大小。除此之外,如果权利人因侵权致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可以在主张经济损失的同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考虑如下几个因素:(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5、宏法说法
首先,在司法实务中,普遍遵循自然人肖像权等人格权保护优先于一般网络曝光、举报权利保护的原则。 所谓一般网络曝光、举报行为,是指非公益的、仅利己的、针对非公众人物的维权行为,由于该行为缺乏公益性、必要性,不能导致公民肖像权的克减或让渡,则不构成合理使用。对于一般非公益的、仅利己的、针对非公众人物的维权行为,由于该行为缺乏公益性、必要性,不能导致公民肖像权的克减或让渡,则不构成合理使用。因此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从立法精神来看,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构成侵犯肖像权的阻却事由,构成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一是公益性;二是必要性。
具体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拍摄者、被拍摄者的身份地位。是一般民众,还是娱乐明星、政治人物等社会公众人物,不同的社会身份往往意味着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关系的不同紧密程度。(二)拍摄者的活动内容。活动内容是否是在公共场所公开的行为,是否在实施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譬如一些私生活内容,可能反映出实施者私德有亏,但不属于公德的范围,那么与公共利益也无关联了。
(三)拍摄的目的。是为了实施新闻报道,还是出于私利,譬如以营利为目的、为博取眼球赚取关注或者是为了表达情绪。肖像权包含财产权益和精神权益,尤其强调精神权益的保护,出于私利对肖像权人的伤害,不能构成合理使用。
(四)拍摄的方式。拍摄方式涉及拍摄行为的正当性。譬如偷拍不文明行为将之公之于众,可能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但由于拍摄者行为本身缺乏正当性,也不应构成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