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 欠款的公司账上没有钱了?别着急,这些情况可以追加股东承担责任

欠款的公司账上没有钱了?别着急,这些情况可以追加股东承担责任

已被浏览522次     更新日期:2024-12-30     来源:杨志湑律师助理

案例引入

广东省江门市某玻璃厂于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向湖南省长沙市某电器公司供货53.48万元,退货18.92万元,已付款6万元,总计未付货款28.56万元。电器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21日,股东某乙认缴190某甲认缴10元。2024年3月26日电器公司将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减少到10万元,未通知玻璃厂,属于违法减资,对玻璃厂不发生法律效力。电器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仅44元,电器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具备偿债能力。

法院判决被告某乙在未出资190万元范围内对电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甲在未出资10万元范围内对电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例改编自(2024)粤0703民初9906号案件)

法律分析

新公司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是新公司法中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明确了加速股东出资到期的制度,为债权人提供了新的维权方式,有力保障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的债权人在面临公司没有财产可以清偿所欠债务时,可以调查公司的出资情况,在诉讼中要求股东提前完成出资,以便能够清偿公司债务。除了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外,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了超期未出资的股东的责任,以及超期未出设立公司时认缴资本的范围内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违法减资的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规定在新公司法的第二百二十六条。

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对于债权人来说是提升了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对于公司与股东来说需要慎重考虑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的出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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