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解约后被索赔巨额违约金是否合理?
已被浏览377次 更新日期:2023-12-05 来源:宏法律师团
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与应用的更迭升级,网络直播行业在与各个传统行业相结合之下蓬勃发展,直播平台及机构的数量迅速增长,与观众有高频互动的网络主播也因此成为了备受瞩目的新兴职业。不少年轻人在看准了直播行业是个财富积累速度极快的风口后,纷纷怀惴着对未来美好的期许而签约到直播公司,但在真正踏入直播行业后,却又可能因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过大或其他难以接受的原因而选择解约,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合同纠纷,而在该行业的合同纠纷中最让主播感到忧愁与束缚的则是主播在违约之后需要支付的巨额违约金。本文将围绕直播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的认定考量因素等方面展开分析。
关键词:直播行业;违约金;主播;解除合同
作者:周杏敏律师
01
主播违约金性质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笔金钱。与法定违约金(比如逾期罚息)不同,约定违约金的本质是一种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典型的私法自治体现。
主播在加入直播公司后,往往都会与公司签订类似名为《主播合作合同》、《直播经纪合同》等主播合同。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条款的约定繁杂细微,违约金额一般约定极为高昂。究其原因,一是直播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一定的前期投入成本,为得到更好的直播效果,需为主播提供一定的培训、包装、推广、等等项目,二是主播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较长,随着时间的推移,主播与直播公司的会因各项因素的介入而产生分歧,合同继续履行的变数较大,主播的违约率较高。
02
违约金考量因素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相关规定,减少违约金应当以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违约金的金额时,主要会考量直播公司的实际投入成本、主播知名度与粉丝量、平均收益范围、实际损失、履约时间、主播违约的恶意程度等因素。
(一)实际损失
在判断直播公司请求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应酌情降低时,法院重点会通过审查直播公司因与主播解约造成的损失是否与违约金金额相当。若直播公司想要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其自身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出示其在前期已为主播履行了培训、推广、引流、包装等义务的成本支出、直播设备投入费用、运营成本、主播加入公司前后的粉丝量对比等证据。若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法院亦会在裁判时减少违约金的金额,主播的赔偿责任会相应减轻不少。
(二)合同实际履行情况
直播公司需要对其有无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其为主播打造形象、包装、培训、提供直播设备、按约分配直播收益等义务进行举证,若其认为主播未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的,还需提供主播的直播时长、天数等数据证明主播的合同履行情况。法院会根据合同的履行完毕情况来酌情考量合同违约的后果。
(三)任意一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从诚实信用原则考虑,若主播在并不满足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并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且经直播公司催告后仍拒不改正的,则可能构成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法院会结合当事人的故意违约行为、主观恶意违约程度、违约行为造成的影响而酌情支持直播公司的违约金。
03
案例1
法院: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豫09民终1318号
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一审判决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
王某未经同意单方停止直播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互联网经纪演艺合同》相关违约条款规定:违约金150万元或者已履行协议期内近12个月乙方获得的月平均收入乘以甲方与乙方剩余协议期限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两种金额较高者为准,履行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本案中,双方实际合作期限自2019年11月21日开始,至2020年10月份王某单方不再履行合同止,王某履约期间不足12个月。一审法院以王某实际履行合同期间的月平均收入乘以协议剩余期限计算违约金符合上述合同约定。
但A公司未提供相应转账记录、票据等证据证明其为王某进行推广和宣传投入的成本、培训费用,另,王某粉丝数量、影响范围较小,且距离双方合同期满仍有两年多的时间,A公司可采取其他措施如代理新的主播等重新获得收益,故如按照双方未履行合同的期限来计算预期可得损失,显失公平。一审法院未考虑上述因素酌定计算违约金不当,本院综合考虑双方合同履行情况、王某履约期间的收入等因素,酌情予以调整王某应支付违约金为100,000元。
案例2
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鲁0191民初5596号
民事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某与C公司签订的经纪协议对赵某存在一定人身依附性,现赵某以明确行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双方签订的经纪协议已陷入履行僵局,C公司要求赵某继续履行协议已实际履行不能,故本院对C公司要求赵某继续履行合同不予支持,对赵某反诉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纪协议予以支持,故本院确认双方协议自反诉状副本送达C公司之日即2022年10月19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C公司主张的违约金100万元,赵某辩称违约金过高要求予以调整。本院认为,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鉴于本案系发生于网络直播这一新型行业,对主播违约行为给C公司造成的损失具体金额难以量化。结合赵某使用账号粉丝情况、收益情况、违约过错程度,合同剩余合作期限、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履行情况、C公司预期收益情况,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双方的利益平衡,本院酌情将违约金金额调整为30万元。
04
宏法说法
现如今,直播行业高曝光度的属性仍在吸引着大量年轻人投入发展,但从主播角度来讲,在选择作为主播之前,签订合约时应当慎之又慎,避免因未仔细审查清楚己方违约的风险性而盲目签约,若将来与直播公司产生无法调和的合作分歧,那么合同的解除将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在与直播公司解约过程中,主播往往处于劣势的一方,大多数主播自身对法律的风险与防范缺少认知,可能因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或其他必要的催告行为而导致面临赔付巨额违约金。因此,主播在签约以及解约时,均应当具备一定的风险防控意识,若自身缺乏相关方面的经验与法律知识的,可以尽早向律师问询或委托介入,尽量避免后续出现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