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与公司相关的重要规章,今日起开始实行!
已被浏览672次 更新日期:2025-02-10 来源:杨志湑律师助理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于2024年12月13日经市场监管总局第31次局务会议通过,2024年12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令第95号公布,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办法》根据新《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具体细化注册资本缴纳、恶意变更公司注册信息等热点规定,旨在更好维护交易安全与优化营商环境。本文将就其中的重要规定进行学习。
一、可以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价出资
《办法》第六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等有规定的,股东可以按照规定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本条规定新增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为可出资的方式,是顺应经济科技的发展,促进数字经济转型的一次重要尝试。
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需在五年内缴足
《办法》第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本条规定是对于《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具体明确,《公司法》只规定了增加注册资本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依法解除“董监高”职务后,需在三十日内备案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其职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自解除其职务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登记机关要综合研判公司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不予办理登记
《办法》第十条规定,认缴出资期限三十年以上与注册资本十亿元人民币以上等其他明显不符合客观常识的情形下,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综合研判,必要时组织行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与相关部门协商。公司及其股东应当配合提供情况说明以及相关材料。公司登记机关认定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依法要求公司及时调整,并按程序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受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期限及出资额明显异常且拒不调整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设立登记或者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及备案。
五、恶意变更逃避法律责任的,不予办理或予以撤销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或者注销公司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政处罚,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本条规定是对于危害公共财产安全、破坏市场经济、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严格规制,给予公司债权人新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