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如何进行“以物抵债”
已被浏览359次 更新日期:2023-11-29 来源:宏法律师团
执行中如何进行“以物抵债”
内容摘要:一个案件的成功与否,不单单看那一纸的判决,执行到位,才算是真正的胜利!在我们的实务过程中,被执行人往往早已处于一个资不抵债的情形,我们就无法维护自身权益了吗?当然不是,在执行实务中,还有一种以物抵债的方式可以在执行过程中最大程度维护我们自身的利益。但当事人双方经常会对于抵债时点、抵债顺序以及税费承担等问题的认定产生争议。
关键词:执行;资不抵债;以物抵债
01执行中以物抵债的情形
1. 双方合意抵债且不损害第三方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2. 无法拍卖变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进行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九十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3. 经过拍卖程序,流拍后的财产进行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4. 执行和解协议中的以物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因第4种情形中,双方一般会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以物抵债的方式方法,相对争议较小,本文主要探讨的以物抵债是⼈⺠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和程序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以裁定的形式直接作价抵偿债务的情形。
02执行中进行以物抵债的相关问题
1. 执行中以物抵债的启动要件?
第1种以物抵债情形需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同意,并向执行法院提交以物抵债申请;第2、3种以物抵债情形需要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并向执行法院提交以物抵债申请。
2. 执行中以物抵债的时点如何确定?
执行中以物抵债的,需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经法院审查后作出以物抵债的裁定。对于以物抵债的时点,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不同的观点:(1)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的时间;(2)以物抵债裁定作出的时间;(3)以物抵债裁定送达的时间。
我们同意第(3)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当事人提交书面以物抵债申请时,法院还需审核该以物抵债行为是否损害其他债权⼈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这时并不能保证以物抵债申请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不是一经申请抵债就能生效;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91条的规定,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抵债裁定送达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也就是说直到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并送达后,以物抵债才完成所有权转移,并不是以物抵债裁定一经作出抵债就能生效。
综上,执行法院应以以物抵债裁定送达的时间作为以物抵债的时间点。
3. 执行中以物抵债的顺序如何确定?
以物抵债的金额不足以抵扣被执行人应付的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时,当事人在执行中对清偿顺序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当前执行法院在执行实务中的抵扣顺序通常采用以下两种方式:(1)先将主债务进行抵扣,然后再抵扣利息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先将利息进行抵扣,然后再抵扣主债务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我们认为,当事人在执行中对清偿顺序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以物抵债时点适用当时生效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抵扣。
4. 执行中以物抵债的过户税费如何承担?
对于该问题,现有法律并未对此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执行法院有以下不同做法:(1)按照税法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2)按照拍卖公告载明的税费负担方式进行承担;(3)由申请执行人来承担以物抵债后产生的所有税费。
我们认为,以物抵债的过户税费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在抵债数额中扣除,理由如下:
首先,竞买人与以物抵债申请人的区别在于,竞买人参与拍卖是积极作为,而以物抵债申请人往往是迫于无奈的被动接受,同时考虑到司法执行的目的本身就在于使债权人尽可能受偿,因此法律给予两者的保护应当是有区别的。
其次,以物抵债的申请人并不同于司法拍卖、变卖的买受人,并不受到司法拍卖、变卖中法院税费承担要求的约束。
最后,要求申请执行人缴纳过户的所有税费,虽说在推进拍卖或者抵债进展时保证了时效性,但究其实质是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亦与我国的税收规定不符。申请执行人虽然可以事后进行追偿或者以不当得利的形式另诉,但不仅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诉累,也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公平。
综上,以物抵债的过户税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最为合理,执行法院应在抵债数额中扣除过户税费。
5. 以物抵债裁定有哪些可撤销情形?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经过再审排除了强制执⾏的,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书即失效,执行法院据此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也应当予以撤销。
(2)同⼀被执行人在同⼀执⾏法院有多个案件终结本次执⾏,在没有查清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财产不⾜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将涉案财产以物抵债单独清偿的应当予以撤销。
(3)受让债权的新申请执行人不能撤销已⽣效的以物抵债裁定。
(4)执行法院在未取得财产处置权的情况下,即将其他法院首先查封财产通过出具以物抵债裁定的方式进⾏处置,该以物抵债裁定应当予以撤销。
(5)执行法院未依法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以物抵债的应当予以撤销。
(6)当事⼈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及时提出异议,且在评估机构作出说明之后仍然提出异议,执⾏法院未按规定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直接依据评估报告启动拍卖,最终是以流拍价以物抵债,该以物抵债裁定应当予以撤销。
(7)以物抵债申请超期提交,存在⼀定瑕疵但未实质损害被执行人财产权益的,被执行人请求撤销以物抵债裁定的不予支持。
(8)在流拍之后,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后再以物抵债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以物抵债条件,应当予以撤销。
(9)执行法院作出抵债裁定须以抵债申请人的真实抵债意思表示为基础,如果抵债意思表示不是抵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则抵债裁定应当予以撤销。
(10)以物抵债裁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作出的,应当予以撤销。
6. 执行中以物抵债的存在错误,如何救济?
如果当事人认为执行法院认定的以物抵债存在错误,当事人可以在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如果还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宏法说法:
虽然在实务过程中,执行总会遭遇重重阻碍,以物抵债的方式可能或多或少不能达到当事人预期的要求,但在无法执行到资金的时候,以物抵债的执行方式往往给予了我们当事人最大的保护和心理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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