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艺人的常见税务风险行为及合规建议
已被浏览373次 更新日期:2023-12-05 来源:宏法律师团
明星艺人的常见税务风险行为及合规建议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影视娱乐行业飞速发展,明星艺人的片酬或者其他收入也快速上涨甚至出现天价片酬,而且由于这些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来源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导致税收监管难度大,加之一些明星艺人纳税意识不强,偷逃税等问题随之产生,并且不时被曝光,引发社会舆论关注,反而成为影响艺人自身发展的障碍之一。
关键词:明星;天价片酬;纳税;偷逃税款
税种方面,需要根据明星艺人获取收入的形式来进一步确定,可能包含的税种如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各项附加;其中对明星艺人个人本身影响最大的税种是个人所得税。
目前,仅就明星的个人所得税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列举了自然人应按照九个税目缴纳个税,按收入类别梳理如下:
明星艺人税务风险行为梳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偷逃税主体包括了纳税人(本文中指明星艺人)、以及扣缴义务人(本文中指经纪公司、个人工作室以及款项支付方等法律主体);偷逃税的手段可以概括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实践中明星艺人偷逃税的手段通常包含如下:
风险行为一:拆分合同方式偷逃税
1. 定义
拆分合同,顾名思义是指将一个合同拆分成若干个合同的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施行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多,需要缴纳的个税税率就越高,其九个税目划分为三大类别,即四项综合所得、一项经营所得及四项分类所得
那么按照如上规定,若明星演艺取得1000万收入时,根据预扣率表,按照预扣率40%计算、减去速算扣除数后,需要预扣其个人所得税(暂不考虑增值税及附加等其他税费)税款为319.3万元,而劳务报酬的预扣预缴,是按“每次”的收入额进行计算,故而,如果通过某些方式,将该合同拆分为10份,那么每一份的收入为100万元,扣缴义务人对支出给艺人的该笔收入总体需要预扣预缴的税款为313万元;如果将合同拆分为100份,那么总体需要缴纳的税款为250万元。
另提示,以上税款也仅仅是预扣预缴金额,并非其个人所得税最终的税额,因为在次年6月30日之前,明星艺人仍需要将上年度全部综合所得收入汇总后进行统一汇算清缴,如果上年度综合收入超过96万,那么其税率需要按照45%的比例缴纳,税局进行多退少补。
由此可见,在同样的收入前提下,通过拆分合同、“化整为零”的操作,达到了“省钱”的目的,拆分越细,纳税额越低,在范某某、郑某偷逃税案件中,税务机关都明确指出其存在拆分合同偷逃税的违法行为。
2. 违规方式——利用多重身份拆分合同
常见方式就是身兼多职,签署多份不同角色的合同,将总的片酬进行分拆,分散支付,或者引入关联公司,将利润转移至关联公司。
例如在电视剧《武媚娘传奇》中,范某某不仅是主演,也是制片人,其个人工作室也属于该剧的联合出品公司。根据出品公司某德影视公布的IPO《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某德影视公司未直接向范某某个人支付片酬,而是向范某某个人注册的工作室分期支付主演片酬,向范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支付制片人报酬;此外,范某某还与某德影视公司签署了《演艺经纪代理协议》等协议,通过经纪关系亦能获取相应的收益。
当然,拆分合同并非完全是违规行为,如果范某某及其签约主体公司实际上确实提供了合同约定的监制服务,那么拆分合同的行为是真实合理合法的,双方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如果范某某及其签约主体并未实际提供监制服务,仅仅是用看似合理合法的形式掩盖少缴税的目的,则存在偷漏税的嫌疑。而且,拆分合同的行为往往伴随着其他偷逃税的违法行为。
3. 拆分合同形式下的合同效力分析
(1)拆分合同的方式规避税收监管,不必然导致合同整体无效;
(2)个别法院会认定拆分合同偷逃税的问题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审查范围,应当由税务机关处理;
(3)以拆分合同规避税收监管为由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风险行为二:阴阳合同方式偷逃税
1. 定义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一份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内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外的“阳合同”往往合同金额低于对内的“阴合同”,通过“阴阳合同”的方式直接隐匿真实收入,达到逃避国家税收等目的。“阴阳合同”常见于建设工程、房屋买卖、股权转让、影视娱乐等领域。
2. 阴阳合同中合同效力的认定
(1)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当事人之间签署的“阴阳合同”应缴纳相关税费而未缴纳,属于行政处罚调整的范围,并不导致阴合同或者阳合同无效。个别法院会认定“阴阳合同”规避税收的行为即使存在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之处,但该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必然导致阴合同或者阳合同无效;
(2)在民法典施行之后,也有部分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规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为由,认定阳合同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作出无效认定。
(3)以“阴阳合同”逃税为由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合规建议:
1. 加强纳税意识,及时纳税、补缴欠税
增加对“非税”业务的全面监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打通信息核查通道,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做到了更加全面的核查与监控。简单来说,税务机关会对你的个人收入、个人关系网更加了解。
监管部门对于明星艺人的税务问题整顿逐渐常态化、制度化、科技化,一旦曝光偷逃税问题,不仅仅产生行政处罚,更会引发社会舆论的指责,成为劣迹艺人,断送演艺生涯,两相对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才是长久之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3年或者5年追征期限的限制。可见,对于偷逃税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责,切莫抱有侥幸心理。收到税务机关的提醒、督促时,应当及时自查、积极整改并补缴税款,争取事件不被曝光。如果置之不理或者整改不彻底,则税务机关会依法进行全面税务检查,并通报违法事实。
2. 提高税务合规意识,审慎进行税务筹划,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税务合规属于系统性、专业性的工作,需要专业律师进行把关,事前进行交易架构设计、税务规划,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合法性;事中加强对合同的订立与审核,准确把握合同对应的法律关系进而确定与之相对应的税目和税率,梳理各项税务相关的流程制度,留存好相应的交易文件及原始凭证,尤其是对于资金的流向进行把关,确保“合同、钱、票、账”做到一一对应,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以及货物/服务流都能经得起检查;事后能及时、高效对接税务机关,针对税务机关的调查、稽查给出专业的判断与解决方案。
3. 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素质、保密工作、岗位职责管理
许多明星艺人旗下的壳主体管理混乱,多数为家庭作坊式的管理模式,通过聘请外包方负责财税工作,由于外包方的稂莠不齐以及无法对业务进行深入了解,导致账目混乱。
有的明星艺人恰恰相反,极度信任身边的个别员工,将业务全流程完全交由该员工负责,没有建立职责隔离以及复核审批机制,一方面无法对员工行为进行管控,另一方面,导致员工可以随意获取、泄露艺人的个人信息以及壳主体的商业秘密。
4. 管理好旗下壳主体
注册在税收洼地无真实资产、无实际经营场地、无工作人员,却经常有大额流水的壳主体。对于这样的壳主体应当及时清算注销,或者聘请专业律师对其进行尽职调查,查找隐匿风险,进行合规整改。
宏法说法:
虽然明星艺人偷逃税事件不时曝光,但是这些问题已经得到了国家的重视,通过立法进行解决与引导,也得益于税务主管机关在征管以及稽查的力度逐步提高、技术措施的进步,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我国影视娱乐行业的税收秩序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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