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板应当注意避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混淆行为 贿赂行为
已被浏览874次 更新日期:2025-01-15 来源:杨志湑律师助理
各位老板应当注意避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混淆行为 贿赂行为
引言
在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法治水平的大背景下,政府部门、企业单位、消费者等各方主体都越来越重视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性。《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其中最重要的法律行为之一,明确规定了七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格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旨在维护经济健康发展与保障经济主体合法权益。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较为严重,不仅可能会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还有可能会受到其他市场主体的赔偿要求。
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混淆行为是我们最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家常说的“山寨货”的生产就是典型的混淆行为。比如“雪碧”与“雷碧”,它们两者不仅在商品名称存在相似,并且在产品类别、包装等方面都存在高度相似。从另一方面讲,生产经营者也要主动进行混淆行为的规避,对于自身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市场调查,避免涉及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侵权。
除了产品名称、包装等常见的混淆情况外,在现代网络新媒体日益发达的今天,企业名称、网站名称、网页版面等网络新媒体的混淆行为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各位经营者在各大媒体平台宣传商品时,应当注意不要为了博流量、打擦边而使用其他企业或商品的名称、标识等。
贿赂行为
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贿赂交易的相关人员或单位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贿赂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比如常见的给予财物、抽成、返点、佣金等。但是商业贿赂行为较为隐蔽,调查取证的难度较大,需要花费较高的成本。
例如,乙司业务员的曾某向甲司负责产品质量检查的工作人员董某通过微信转账形式支付“好处费”,每月支付600元-2000元不等,总金额达6万余元。曾某行为的意图在于降低某甲司对某乙司供应货品质量的检验标准,降低某乙司的退货、罚款以及相应产生的运费损失,从而维持与某甲司的交易机会,保持竞争优势。上述行贿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应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摘自(2023)粤73民终2115号判决书)
欢迎联系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区海秀路荣超滨海大厦B座0603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朱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