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虚假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 违法有奖销售 | 深圳律师 公司法律咨询 企业合规
已被浏览941次 更新日期:2025-01-15 来源:杨志湑律师助理
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虚假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 违法有奖销售 | 深圳律师 公司法律咨询 企业合规
引言
在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法治水平的大背景下,政府部门、企业单位、消费者等各方主体都越来越重视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性。《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其中最重要的法律行为之一,明确规定了七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格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旨在维护经济健康发展与保障经济主体合法权益。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较为严重,不仅可能会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还有可能会受到其他市场主体的赔偿要求。
虚假宣传
案例引入
青岛某科技公司在某网购平台开设网店,售卖上海某传媒公司艺人组合的相关周边产品。上海某传媒公司以青岛某科技公司售卖的产品种类相同,购买受众高度重合,极易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由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某科技公司擅自使用上海传媒公司艺人组合名称,使人误认为青岛某科技公司所售商品系上海某传媒公司商品或与上海某传媒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摘编自(2021)鲁民终194号案件判决书)
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
案例引入
2012年1月2日,王某与某网络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从事的是研发工作,系直接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此后,王某与他人设立某软件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利用其在某网络公司获取的源代码。经法院审理判决,某软件公司停止使用并删除源代码,并赔偿原告某网络公司20万元。(摘编自(2014)浙杭知终字第215号)
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违法有奖销售
案例引入
2015年11月,张先生去往某楼盘销售中心,销售人员承诺若早日交付定金,则给予赠送2万元家具购物卡等优惠。张先生如期交纳定金,拿到了销售人员给予的2万元家具购物卡。该商场告知原告所持该卡为某工程公司所发,不能作为家具商场购物卡使用。随后,原告根据该商场指示,联系发卡某饰工程公司。某公司告知原告所持该卡是折扣卡,无金额,不能当购物卡使用,只能使用一张。此后,张先生向房地产公司反映该卡使用及不是购物卡的事实,请求处理。房地产公司除记载投诉事件外,未予处理,也未兑现购房时向其承诺的2万元奖励。因此,张先生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房地产公司将并无2万元现金储值功能的购物卡作为促销奖励附送原告,奖励信息不明,奖金不能兑现,该卡作为奖励销售的促销行为具有欺诈性、违法性。原告张先生作为被诉虚假的有奖销售促销行为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被告承担与其承诺相符的等额现金的奖励损失合法、有据。因此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赔偿原告张先生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摘编自(2018)鄂01民初2929号案判决书)
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欢迎联系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区海秀路荣超滨海大厦B座0603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朱丹峰律师团队